院级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的若干规定
(试 行)
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,现对院级科研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作出如下规定:
一、经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,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研究任务。
1、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。
2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,可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前向科技产业处申请延期,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。
3、若在规定时间(含经批准延长的时间)内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,学院将撤销该项目,并追回该项目已支出的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。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院级以上(含院级)的科研项目。
二、申请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
1、项目研究已达到立项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。
2、经审计或检查,项目经费使用合理。
3、鉴定成果确属项目组的研究成果,没有异议和纠纷。
4、科研项目结题材料齐备,并符合规定要求。
三、科研项目结题材料应达到的要求
1、应用性研究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:
(1)研究报告; (2)技术总结或学术论文;
(3)样机(光盘或软盘); (4)整机电路图、设计图纸或源程序清单;
(5)使用情况说明; (6)使用说明书;
(7)经费使用情况说明。
2、软科学研究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:
(1)研究报告; (2)学术论文、专著;
(3)使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说明; (4)经费使用情况说明。
四、科研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的程序
1、项目负责人到科技产业处领取《院级科研项目结题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认真填写,一式两份。
2、项目负责人将《审批表》和按规定提交的材料送科技产业处进行初审。
3、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进行鉴定,并写出鉴定意
见。
4、各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签署审查意见。
5、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,向使用单位移交样机和随机使用的仪器设备。
6、科研项目验收后,科技产业处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建档保存科研项目各种材料。
五、聘请鉴定专家应遵循的原则
1、鉴定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思想作风正派,学术水平高。
2、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三人。
3、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。
六、项目验收未被通过的,一般撤消项目,并视具体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。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院级以上(含院级)科研项目,有修改基础和条件的项目,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进行修改,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验收;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验收未通过处理。
七、本规定解释权属科技产业处。
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
2004年6月21日